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