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