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