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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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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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