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以下简称教练场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以下简称教练场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