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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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第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 第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第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 第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 第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 第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 第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通运输行... 第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教学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 第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的教学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教学场地条件相适应。 教... 第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报原许可机构批准。 培训经营者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规定的许可条... 第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训学员,并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到原许可机构办理注... 第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经营许可。 ... 第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从事从业资格培训业... 第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以及教练场经营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许可... 第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 第二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学时安排实施培训,按照规定填写教...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统一的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为学员选择教练员提供条件。 培训经营者、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培训或...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记录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完成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的学员,应当颁发结...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有关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预收费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方式,供培训学员自主选择。 ...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四年。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道路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受理和处理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培训... 第三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参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保...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活动;在道路上从事驾驶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经营者、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教练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场及其设施的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以及教练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经营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