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经营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或者时间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经营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或者时间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