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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