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的;
(二)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或者监督电话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送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教育活动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的;
(二)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或者监督电话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送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教育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