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学时安排实施培训,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科学手段,提高培训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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