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