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以及教练场经营等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