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公示其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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