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从事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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