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训学员,并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到原许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应当协助培训经营者根据在训学员的意愿安排继续培训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