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报原许可机构批准。
培训经营者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培训能力核定其培训许可等级或者注销其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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