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