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三)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安全管理、收费管理等制度;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服务人员名册;
(五)教学车辆具体数量、型号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