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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