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执教证件;
(三)从事场地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或者现场执教,从事道路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执教;
(四)教学车辆运行中,不得允许非教练员乘坐副驾驶位置;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执教证件;
(三)从事场地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或者现场执教,从事道路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执教;
(四)教学车辆运行中,不得允许非教练员乘坐副驾驶位置;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