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参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保持车辆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标准,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以及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并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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