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活动;在道路上从事驾驶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指定教学车辆可以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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