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场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教练场地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条件,并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鼓励教练场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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