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