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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