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