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摄影、摄像等调查取证;
(四)检查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与教学有关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