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以及教练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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