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经营者、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教练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