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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