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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