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