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受理和处理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培训经营者应当每月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安全意识的教育和考核,并组织学员对教练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议。
培训经营者应当每月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安全意识的教育和考核,并组织学员对教练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