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四年。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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