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四年。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