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有关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税务发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