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记录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完成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签培训记录时,应当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进行查验。
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签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培训经营者不得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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