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