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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