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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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 第七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八条 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的森林防火工作,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做好联防地带... 第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九条 区(市)、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森林防火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社区)应当建立森林扑火预备队伍。... 第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条 本市森林火险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 第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 第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森林火险天气监测系统、了望台、隔离带、... 第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 第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四条 在各级森林火险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奠、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 输电线路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森林的输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防止因输电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新开设墓地。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点的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组织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二级森林火险... 第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并适时更新; (二)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岗位待命制度、报告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 第二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刊登、播出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森林火灾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根据火情适时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接到森林火灾扑救命令的单...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的指挥人员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清除余火,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森林火灾情况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发布。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应当处罚的,由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