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四条 在各级森林火险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奠、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