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