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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