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条 本市森林火险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三)三级森林火险区,包括农田林网、四旁树木和其他成片有林地。
森林火险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一、二级森林火险区由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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