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八条 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的森林防火工作,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