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