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