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新开设墓地。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点的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组织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出;尚未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设置统一的祭奠场所和设施,并确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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