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必要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当地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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