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刊登、播出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