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