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森林火灾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森林经营管理者发现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